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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上饶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康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康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884号原告:上饶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春江大道1号凯旋江岸首府小区3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984865588。法定代表人:周彩仙。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太鹏,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康兴,男,197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上饶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康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上饶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饶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宾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咏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