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辖终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大丰市大中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新团服务部与潍坊嘉禾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嘉禾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丰市大中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新团服务部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辖终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嘉禾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新元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孔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丰市大中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新团服务部,住所地在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灶圩村11组。法定代表人:奚延和,该部主任。上诉人潍坊嘉禾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大丰市大中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新团服务部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6)苏0982民初673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潍坊嘉禾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侵权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基于其所认为的销售法律关系而向上诉人进行追偿,因此,本案为追偿权纠纷,应当适用一般诉讼管辖原则。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大丰市大中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新团服务部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大丰市大中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新团服务部因销售缺陷产品在另案中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在本案中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产品生产者潍坊嘉禾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其追偿权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仍为侵权法律关系,故一审法院按照侵权纠纷的管辖原则认定其作为侵权结果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曦希审判员 吕伟平审判员 荀玉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