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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6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叶志刚与汪俊杰、邹婕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刚,汪俊杰,邹婕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6126号原告:叶志刚,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告:汪俊杰,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邹婕琳,女,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叶志刚诉被告汪俊杰、邹婕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小国独任审判。因两被告地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故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小国人民陪审员  张水英人民陪审员  孙连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