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7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郭某与周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周某,宋某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7792号原告:郭某,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某,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第三人:宋某,男,195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冯某,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与被告周某、第三人宋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永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好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