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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7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郭某与周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周某,宋某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7792号原告:郭某,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某,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第三人:宋某,男,195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冯某,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与被告周某、第三人宋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永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好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