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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四川省南职蓝天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南职蓝天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张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783号原告:四川省南职蓝天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法定代表人:李亚军。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奕霖,北京市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山,女,出生于1986年10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张沅,男,出生于1989年10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原告四川省南职蓝天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南职蓝天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省南职蓝天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凤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