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银行来安县支行、余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储银行来安县支行,余强,王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479号申请人:中国邮储银行来安县支行,住所地来安县新安镇南大街118号。负责人:张智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强,男,1975年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王秀芹,女,197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储银行来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强、王秀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皖112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欠款178012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20000元,余款自2017年7月始每月偿还5000元,直至还清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2执4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