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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民终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阿克苏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太琼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克苏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太琼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民终8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靳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健,新疆蒲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春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太琼,女,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阿克苏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阿克苏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太琼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6)新2901民初6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阿克苏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7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阿克苏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阿克苏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阿克苏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全辉审 判 员  马文涛代理审判员  严成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