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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蒋锯均、凌水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锯均,凌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793号申请执行人蒋锯均,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凌水根,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蒋锯均诉被告凌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绍越商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凌水根应支付给原告蒋钜均货款人民币11605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0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凌水根因债务涉案较多,经本院查找无果,已对其实施了布控措施。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名下较大存款余额;经查询本辖区内房管部门,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查询车管部门,也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本院已将凌水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