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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郑州市正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开封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正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封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615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正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金城阳光世纪19号楼东702室。组织机构代码证:09818914-6。法定代表人袁贴创。被执行人开封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座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90601335R(1-1)。法定代表人方东兴,任董事长职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11民初96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开封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50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