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且沙么子各犯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且沙么子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 � 判 决 书(2017)川0403刑初69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且沙么子各,女,1990年5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彝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布拖县。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期限届满,且取保候审期间经传讯未及时到案,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公安分局于2013年7月12日解除取保候审,没收保证金并上网追逃。2016年12月2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明田,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且沙么子各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7月3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雪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且沙么子各及指定辩护人杨明田均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申请办案民警胡亚雄出庭对案件情况进行说明。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9日,被告人且沙么子各为获取报酬,受人雇佣,在翁某某(已判刑,下同)的带领下,与麻某某(已判刑,下同),曲某某(已判刑,下同),阿某1(已判刑,下同)从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矿务局出发乘车前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准备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回四川省攀枝花市。当且沙么子各等人到达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一小镇后,通过翁某某联系住宿到一旅馆内,并从他人处分得四块毒品海洛因。尔后,且沙么子各等人按照安排,将各自分得的毒品海洛因切成小块,用塑料袋等包裹后吞入体内。次日,且沙么子各等人乘车到达云南省祥云县,后又换乘一辆捷达轿车,当该车行至云南省永胜县瓷厂时,且沙么子各等人再次换乘一辆面包车驶回四川省攀枝花市。2012年7月12日21时50分,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民警在攀枝花市金沙江林产品公司贮木场出口处将该面包车挡获,并当场抓获且沙么子各等人,此后且沙么子各等人先后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经计量,且沙么子各排出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321.1克。2012年7月31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且沙么子各排出的白色块状物提取物检见海洛因、吗啡成分;海洛因含量为19.38克/100克。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被告人且沙么子各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海洛��,仍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将毒品海洛因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运至四川省攀枝花市,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且沙么子各运输毒品海洛因321.1克,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被告人且沙么子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的刑罚。被告人且沙么子各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被告人且沙么子各的指定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同时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且沙么子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且沙么子各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9日,被告人且沙么子各为��取报酬,受人雇佣,在翁某某的带领下,与麻某某,曲某某,阿某1从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矿务局出发乘车前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准备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回四川省攀枝花市。当且沙么子各等人到达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一小镇后,通过翁某某联系住宿到一旅馆内,并从他人处分得四块毒品海洛因。尔后,且沙么子各等人按照安排,将各自分得的毒品海洛因切成小块,用塑料袋等包裹后吞入体内。次日,且沙么子各等人乘车到达云南省祥云县,后又换乘一辆捷达轿车,当该车行至云南省永胜县瓷厂时,且沙么子各等人再次换乘一辆面包车驶回四川省攀枝花市。2012年7月12日21时50分,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民警在攀枝花市金沙江林产品公司贮木场出口处将该面包车挡获,并当场抓获且沙么子各等人,此后且沙么子各等人先后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经计量,且沙么子各排出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321.1克。2012年7月31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且沙么子各排出的白色块状物提取物检见海洛因、吗啡成分;海洛因含量为19.38克/100克。另查明,案发时因被告人且沙么子各正值孕期,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传讯不到案,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上网追逃。2016年12月20日15时许,四川省布拖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县政务中心,将网上追逃的被告人且沙么子各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报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及抓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2.DR诊断报告书,证实:且沙么子各腹腔内见多发条片状密度增高影。3.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计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刑事照片,证实:且沙么子各从体内排出大量毒品可疑物,净重321.1克。公安机关将毒品可疑物予以扣押。4.刑事判决书,证实: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攀刑初字第12号判决书,判决翁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麻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曲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攀刑初字第48号判决书,判决阿某1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5.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且沙么��各的身份情况。6.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1)翁某某分别从十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毛某某就是驾驶白色面包车将与其一起乘坐捷达轿车的四名女子从云南永胜瓷厂接回攀枝花的人,阿某2就是驾驶捷达轿车将其从云南省祥云县接回攀枝花的人。(2)麻某某、曲某某分别从十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阿某2是驾驶捷达轿车将其从云南省祥云县接到永胜县瓷厂的人,毛某某就是驾驶白色面包车将其从云南省永胜县瓷厂接回攀枝花的人,翁某某就是带领其运输毒品并安排一路吃住行的人。(3)阿某2分别从十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毛某某就是驾驶白色面包车,在云南省永胜县将其车上四名彝族女子接回攀枝花的人,翁某某是其驾驶捷达轿车从云���省祥云县接回攀枝花的人。(4)毛某某从十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阿某2就是驾驶捷达轿车,在云南省永胜县瓷厂将捷达轿车上四名彝族女子转乘给其的人。(5)且沙么子各分别从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翁某某是带自己去运输毒品的人。7.指认照片,证实:且沙么子各对自己运输的毒品进行了指认。8.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且沙么子各从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均系海洛因,含量为19.38克/100克。9.证人证言:(1)阿某2证实:2012年7月12日,一彝族女人“小马”,打电话要其在宾川接电话为135X****X80的人(指翁某某)回攀枝花,给其2000元运费,其答应。其驾车往宾川走,途中一电话为134X****X66的彝族男子(指毛某某)打来电话问其是否已经接到人,还告诉阿某2他的车牌号,该男子是接车的,其就要他在路边等。后其在公路边找到了手机号码为135XXXX****(指翁某某)的人,确定身份后这人又从路边桥下的草丛里叫出四个彝族妇女和一个男孩上其的车。其把他们拉到离瓷厂20多公里的公路边,遇见了在路边等其的面包车,翁某某就把那几个彝族妇女和一小男孩转到了面包车上,但他还是坐在其车上。其开车在前面给后面拉运毒妇女的面包车放哨,有警察就可以提前告诉他们。其开的比较慢,面包车上的彝族女人还打电话给翁某某要他叫开快点。到了华坪,面包车就把其驾驶的车超了。后面包车司机还给其打电话叫从504电厂走,并说他们在格里坪等。到了格里坪,翁某某给面包车上的彝族妇女打电话没接,其又给面包车司机打电话,也说关机了,其和翁某某就知道他们肯定被抓了。后来其驾驶的捷达轿车也被警察拦下抓获了。(2)毛某某证实:2012年7月12日,151XXXX****的彝族女人叫其到永胜接个人回攀枝花,其同意,但没谈运费到底给多少。到了永胜瓷厂其就按照彝族女人说的和135XXXX****(指阿某2)联系,这个人就叫其往永胜县开,并记下了其面包车的车牌号。下午4点左右,有一捷达车按喇叭向其示意,并问其是否是来接人的。后捷达车司机就叫他车上的四个女彝族和一个十多岁的男孩坐其的车。捷达车司机(指阿某2)还要其跟着他的车走,他拉了一个彝族男子走在前面,其就拉着这几个彝族妇女跟在他们后面。到云南大兴时,其就跑到他的前面去了,车上的彝族妇女给捷达车上的人打电话要他们跑快点到��面去看路。到格里坪时,见有人拦其驾驶的面包车。车上的彝族妇女叫其别停、赶紧跑,其加大油门跑了。后来在水运局附近被拦下。(3)阿某1证实:2012年7月9日下午天快黑时,其在太平矿和另外三个彝族女子一起,遇到了一个老一点的彝族男子,这个彝族男子告诉其如果将一块砖头那么大的毒品吞进肚子并从云南带回攀枝花,就给其七八千元,其同意。其就与另外三个彝族女子一起坐上了面包车。车到了矿务局,又上来两个人,一个30多岁的彝族男子,一个10来岁的男孩。这时,老一点的彝族男子告诉其和另外三个彝族女子一路上都要听这个30多岁彝族男子的��后来,这辆面包车就将其等六人送到了云南昆明,然后彝族男子又带着其等人坐班车去了景洪,最后又坐班车到了一个不知名的地方。彝族男子找了一个旅馆给其等人住下。在旅馆里,有人给其等人准备好了菜刀、剪刀、胶带和毒品。之后,其等人就将毒品包装好。其吞了一些,其他三人吞了多少其不知道。第二天早上,一辆面包车将其等人拉到了一个不知名的地方,其等人又在景洪乘坐班车到了一个地方,两辆车来接其等人,其和两个女的还有10来岁的彝族男孩上了一辆面包车,那个30来岁的彝族男子上了另外一辆车。当车到格里坪时,其等人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一路上的吃住行都是30多岁的彝族男子在安排。其吞了73坨毒品海洛因,公安人员当面称量,净重290.7克。(4)翁某某证实:阿某3给其打电话,让其带人去景洪背毒品回攀枝花,事成后报酬10000元。其不用吞食毒品,只负责给背毒的人带路和吃、住、行。其同意,2012年7月9日晚,其到了矿务局乘车的地方,阿某3已经租了一辆灰色的长安面包车,车里有四个彝族妇女和一个小男孩。阿某3给其6000元钱,让其支付车费和路费。之后,其等人乘坐面包车到了昆明,其支付了1200元车费。第二天一早,其去购买车票后,和其他人一起乘车到达景洪,转车到打洛后,阿某3打电话让其等人在原地等候。过了一会儿,一个人开来一辆吉普车,把其等人接到小勐腊,到后就把其等人带到了一个旅馆。开吉普车的人叫其在旅馆住下,他出去了一会儿,回来手里提着4块海洛因,一些塑料纸、透明胶布、剪刀、菜刀等东西。那四个彝族妇女就将毒品海洛因包装成小块吞入体内,具体吞了多少其不知道,最后有些毒品没有吞完。其和那个傻子男孩没有吞。第二天,驾驶吉普车的人又开车将其等人送到了打洛,其等人乘车途径景洪到祥云。到祥云之后,其给阿某3打电话,告诉阿某3其所在的地方��过了一会儿,一个人给其打电话,说老板叫他来接其等人回攀枝花。其和傻子男孩就在桥上面等车,彝族妇女躲在一个公路桥下面,十多分钟后,灰色捷达车就找到了其,确定这个车就是老板安排的后,其就叫躲在桥下的彝族妇女一起上了车。捷达车把其等人拉到离祥云10多公里的地方,又有一辆攀枝花牌照的面包车在路边等,捷达车司机(阿某2)就叫四个女彝族和她们带的两个小孩、傻子男孩换坐到面包车上,其坐捷达车在前面放哨。如果发现有公安检查,捷达车司机会给后面的面包车司机打电话,捷达车司机有面包车司机的电话,其也会通知面包车上的彝族妇女(麻某某)。当其到格里坪时就被警察抓住了。其的手机号码是135XXXX****��阿某3有7、8个手机号码,经常用不同的手机号码给其打电话。(5)麻某某证实:其暂住在西区矿务局一出租房里。2012年7月9日晚上,其逛街,遇到一个彝族男子,让其去云南运输毒品回攀枝花,事成之后,报酬6000元。其同意。彝族男子找了一辆面包车叫其上车。其上车时,只有面包车司机和给其带路的男的(翁某某)。过了一会儿,陆续又上来三个女的,其中两个带着小孩,另一个女的是孕妇,还有一个10多岁的小孩,这个小孩有点傻。带路的男的负责一路上的吃住行。其等人坐面包车先到昆明,然后转乘大巴到景洪,又转车到了一个��知名的地方后,有人开车来接其等人到另外一个不知名的地方。又找了一个旅馆给其等人住下,有人送来4块海洛因,还有菜刀、剪刀、透明胶布等东西。其就将毒品海洛因包装成63小块,然后吞进肚子。其他女的也吞了海洛因,但是吞了多少其不知道。其没有看见和其一起来的两个男的吞毒品。吞完毒品后,7月11日12点左右,其等人先后搭乘面包车、中巴车、黑色小车到达景洪,然后又乘面包车到达一个不知名的地方。其等人下车的时候已经到了7月12日下午。其等人在一个桥底下等,大约等了半个小时,有一辆白色面包车来接其等人。带路的那个男的让除了他本人以外的所有人都上了面包车。带路那个男的乘坐的另一辆车,在前面给其乘坐的面包车带路往攀枝花矿务局走,如果有警察就通知面包车上的人。在格里坪被公安人员抓获。其等人从矿务局出发到回来一共用了4天时间。(6)曲某某证实:大概在案发前三四天的上午,其在太平矿街上遇到一个彝族男子叫其去云南运输毒品,运费9000元,其同意。彝族男子叫其晚上7点到矿务局农业银行等。晚上7点,其到了矿务局农业银行找到那个彝族男子,彝族男子叫其上车。其走到车的旁边看见一个彝族妇女和一个小孩站在车旁边,过了一会儿,陆续又来了两个彝族女子和一个彝族男子,这些人就是和其一起被抓获的人。彝族男子是给其等人带路的。其等人就先乘车到达昆明,后先后转乘了两三次班车��到达了其不知道名字的地方,来了一个小车来接其等人。之后去了一个旅馆。开小车的人拿了4块海洛因出来,其等人就自己把海洛因包装成小块,有两块其用避孕套包装的,其余的是用塑料袋包装的。其吞了多少记不得了。最后剩了两三块吞不下去,其就将其中最大的一块放在了包内。其不知道其他人吞了多少毒品。然后接其等人到旅馆的这辆车又送其等人到接的地方。然后其等人又乘坐被抓获时乘坐的面包车往攀枝花走,走到504电厂位置的时候,有警察拦其乘坐的面包车,但司机没有停,警察就开车追其等人,在一条乡村路上,警察把其乘坐的车拦下来了,其等人被抓获了。(7)胡亚雄证实:案发时因被告人且沙么子各正值孕期,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传讯不到案,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上网追逃。2016年12月20日15时许,四川省布拖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县政务中心,将网上追逃的被告人且沙么子各抓获。10.被告人且沙么子各的供述,证实:其来攀枝花市找朋友时,遇到一彝族男子以7000元叫其运输毒品,其同意。彝族男子叫其:2012年7月9日晚上到矿务局转盘农业银行找他。2012年7月9日下午,其在矿务局转盘找到了彝族男子。天快黑的时候,又来了三个彝族妇女,其中有两个背小孩的。其和这三个彝族妇女上了一辆面包车,后又有一个30多岁的彝族男人(翁某某)和10来岁的男孩上了其的车,老板指着30多岁的彝族男人叫其和另外几个彝族妇女听他的安排。后来,面包车开到了昆明,其等人又换乘客车经过思茅、打洛,最后到了一个不知名的镇上。30多岁的彝族男子找了一个旅馆给其等人住下,过了一个多小时来了一个汉族老板,他带来了4块海洛因,每块有半块砖头那么大,用黄色塑料包裹的,还带来了菜刀、剪刀、透明塑料纸、透明胶和避孕套。四个女的每人分了一块。汉族老板叫其等四个女的将海洛因包装成小块的,吞进肚子。其将整块海洛因分成65坨小的,因为其怀孕了,吞不完,剩下的几块其还给了汉族老板。其等人在旅馆休息了一晚上。第二天,30多岁的彝族男子带着其等人乘面包车到了一个不知名的地方,其等四个彝族妇女和10来岁的男孩又上了一辆面包车。30来岁的彝族男子上了一辆轿车在前面走,其乘坐的面包车跟在后面。到了攀枝花市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其在公安机关排出了毒品,公安人员当面称量,净重321.1克。上列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且沙么子各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且沙么子各为获取高额运费,受人雇佣,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运输毒品海洛因至四川省攀枝花市,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且沙么子各运输毒品海洛因321.1克,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被告人且沙么子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且沙么子各的指定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且沙么子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且沙么子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31年1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 媛审 判 员 ���宗倩人民陪审员 王 修 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雷 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