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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某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124号原告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仪陇县新政镇仁和街一段30号附3号。法定代表人景东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康,仪陇县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某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龙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