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5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市闵行区汇瓯木业经营部与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闵行区汇瓯木业经营部,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525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汇瓯木业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本院在执行上海市闵行区汇瓯木业经营部与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318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115万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