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执5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同达创业贸易有限公司与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同达创业贸易有限公司,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5820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6执582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同达创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牛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法定代表人:孙永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海同达创业贸易有限公司与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42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商山镇下阜村鱼滩组、村委会、下阜一组【林权证号:休林证字(2013)第XXXXXXXXXX号、休林证字(2013)第XXXXXXXXXX号】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该财产尚处于处置变现阶段,暂无钱款可清偿本案债务。现查明: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钱款;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因他案被查封待处,暂无法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维峰审判长 罗海鸣审判员 汪 琦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