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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4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蓝家惠、陆彩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家惠,陆彩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208号申请执行人蓝家惠,男,1967年7月5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陆彩莲,女,1966年12月2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申请执行人蓝家惠与被执行人陆彩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桂0124民初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彩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蓝家惠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陆彩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蓝家惠与被执行人陆彩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陆彩莲的工资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能满足申请标的,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案被执行人陆彩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蓝家惠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陆彩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蓝家惠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山县人民法院(2017)桂0124民初4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耀存审判员  覃明裕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枝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