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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王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王丽英,齐景平,耿学斌,齐贺民,齐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7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住所地昌黎镇一街后行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805439002L。法定代表人,王黎松,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丽英,女,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齐景平,男,汉族,1951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耿学斌,男,汉族,1960年5月17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齐贺民,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齐志伟,男,汉族,1972年1月23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申请王丽英、齐景平、耿学斌、齐贺民、齐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齐景平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景平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程玉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