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陈惠泉与方大南、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泉,方大南,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779号申请执行人:陈惠泉,男,汉族,1959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张威进,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灵珊,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方大南,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水珠海大道东南通花园B区2栋商住楼1单元302房,注册号:440400000140632。法定代表人:郑军。申请执行人陈惠泉与被执行人方大南、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85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被执行人方大南、珠海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2月23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惠泉115500元;该案受理费50元,由两被执行人承担。因两被执行人未按该调解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7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振宇执行员 杜康宁执行员 谭团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伟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