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沅江市新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精兵XX霞原审被告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沅江市新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精兵,XX霞,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70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沅江市新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路。法定代表人:刘国清,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精兵,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霞,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审被告: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沅江市琼湖路。法定代表人:曹立,系该局局长。上诉人沅江市新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精兵、XX霞、原审被告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0981行初1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代本院向上诉人沅江市新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并于2017年5月16日签收,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沅江市新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继光审判员 张文清审判员 毛杰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