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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3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3990林胜利与卯其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胜利,卯其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990号原告:林胜利,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卯其良,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胜利与被告卯其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胜利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胜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胜利负担。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看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