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3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3990林胜利与卯其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胜利,卯其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990号原告:林胜利,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卯其良,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胜利与被告卯其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胜利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胜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胜利负担。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看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