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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胡旗美、邱庆保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旗美,邱庆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4执106号申请执行人胡旗美,女,汉族,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执行人邱庆保,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申请人胡旗美与被执行人邱庆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424民初36号民事调解,现该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87.5元,已执行0元,未执标的1508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邱庆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但邱庆保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向银行、工商部门、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发出了协助查询申请,查到被执行人有一辆机动车,但未能实际控制,其他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邱庆保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将邱庆保纳入失信人员名单。2017年7月17日与申请人胡旗美进行了终本约谈,胡旗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该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4民初3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邱庆保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邱庆保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的,胡旗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刚审判员 陈飞翔审判员 马首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绍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