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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建平与奉节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平,奉节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815号原告:刘建平,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平,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节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长安街82号1幢5单元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88921678F。法定代表人:潘兴波。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燕,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刘建平与被告奉节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建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建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建平负担。审判员  曹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