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祥松、刘小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祥松,刘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刘祥松,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藤县。委托代理人覃益飞,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小金,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刘祥松与刘小金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小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祥松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小金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其他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小金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黎再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