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彦波强制猥亵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31刑初9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彦波,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平山县人,农民。2007年9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2月9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灵寿县看守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彦波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彦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李彦波在平山县寨北乡小北头村李某2(女)家喝酒吃饭后,趁其他人离开之际,将李某2拽至北房东后屋内,强行将李某2按在床上亲吻,并抚摸李某2胸部。李某2的小叔子李某1返回发现后,李彦波逃离现场。2017年2月8日,受害人李某2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李彦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彦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人李某1、张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谅解书,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石刑终字第00427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彦波采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已取得受害人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彦波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素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