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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牛东与王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东,王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1民初2241号原告牛东,男,汉族被告王锦祥,又名王锦翔,男,汉族原告牛东与被告王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永明独任审理,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锦祥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东诉称,被告王锦祥于2016年10月27日向原告借款3.72万元,约定利息为每月每元1分。由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款单一支。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72万元,并承担从2016年10月27日至2017年6月5日的利息2715元。原告提供借款条据一支,证明借款的事实。被告未质证。被告王锦祥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被告王锦祥给原告牛东出具借款3.72万元的借款条据一支,借款方式为银行转账3万元,现金给付7200元,当时约定利率为1%。另查明,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内0621民初22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王锦祥的工资账号为6217000460012569984予以冻结。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所打借款条据为凭。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款条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证据,视为放弃举证和答辩权利,应当承担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锦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牛东借款本金3.72万元,利息从2016年10月27日起按照1%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保全费420元均由被告王锦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雨霆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人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9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61条、62条第2项的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