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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执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谭文远与陈啓财、黄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文远,陈啓财,黄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文远,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执行人陈啓财,男,汉族,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执行人黄桂花,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执行谭文远与陈啓财、黄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92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啓财、黄桂花按生效法律文书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2017)陕092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所欠谭文远债务(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共计132744.33元)由陈啓财、黄桂花各自承担50%。2、陈啓财承担部分从本案已诉讼保全的应支付给陈啓财房屋补偿款中支付即66372.17元。3、黄桂花承担的部分在一年半内给付谭文远(如在两个月之内还清,支付谭文远67000元。如超过两个月按年息10%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174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壮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