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7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立祥、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祥,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707号申请人:孙立祥,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人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艳,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北省团风县团方大道,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22-A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法定代表人:程里财。申请人孙立祥与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汪月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认为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能存在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故申请对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立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91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