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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6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苍南宏凌置业有限公司与杨素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宏凌置业有限公司,杨素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533号原告:苍南宏凌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5959178IN,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鑫马大厦1503室。法定代表人:吴圣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威,男,苍南宏凌置业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杨素玉,女,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苍南宏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素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苍南宏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苍南宏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章荣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