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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结兵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366号原告:郑结兵,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希胜,怀宁县黄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负责人:黄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郑结兵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郑结兵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结兵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结兵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的撤诉。审判员  丁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