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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明与李玉凤、方朝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李玉凤,方朝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1225号原告黄明,男,生于1988年9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恩施市。委托代理人肖如义,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勇,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玉凤,男,生于1965年3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告方朝素,女,生于1967年10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董永福,利川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诉被告李玉凤、方朝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明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黄明负担。审判员  肖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德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