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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文平、何粉霞、汪建斌、李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文平,何粉霞,汪建斌,李小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064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小军,该公司员工。被告:任文平,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何粉霞,女,198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汪建斌,男,1983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李小强,男,1982年7月出��,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文平、何粉霞、汪建斌、李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张艳平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