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谢志强与孙占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强,孙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179号原告谢志强,男。被告孙占军,男,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受理原告谢志强诉被告孙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谢志强在本院立案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缓交、减免手续。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栋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