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秦国华、桂林市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国华,桂林市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市老甲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唐立宇,唐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209-4号申请执行人秦国华,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桂林市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法定代表人蒋欣。被执行人桂林市老甲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法定代表人唐海华被执行人唐立宇,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唐海英,女,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象山区。申请执行人秦国华与被执行人桂林市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市老甲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唐立宇、唐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国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桂林市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采取强制划拨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该执行案件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305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兴华审判员 莫达志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萝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