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宋勇利与被告任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勇利,任勇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012号原告:宋勇利,女,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被告:任勇军,男,1974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原告宋勇利与被告任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宋勇利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勇利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勇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勇利负担。审判员 彭兵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