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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宋勇利与被告任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勇利,任勇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012号原告:宋勇利,女,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被告:任勇军,男,1974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原告宋勇利与被告任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宋勇利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勇利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勇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勇利负担。审判员  彭兵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