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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101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与宋果果、陆培培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宋果果,陆培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7101民初93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负责人:赵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兵桃,甘肃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果果,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陆培培,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拓基城市广场B座3楼。法定代表人:乔传淑,该分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宋果果、陆培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保兰州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兵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果果、陆培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保兰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代为支付的车辆损失62189元、车辆拆装费6000元及车辆损失鉴定费1700元,以上合计69889元,审理中变更为5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3日,被告宋果果驾驶陆培培所有的车辆×××号车辆与原告承保的×××号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号车辆受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宋果果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承保的车辆×××号产生车辆损失62189元、车辆拆装费6000元及车辆损失鉴定费1700元,在被保险人的申请下,原告向被保险人杜亚峰承担了56000元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诉诸法院,望判如所请。宋果果未作答辩。陆培培未作答辩。太保兰州中心支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交大队出具的咸公交高认字[2015]第3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承保的车辆×××号小型越野车与被告宋果果驾驶的车辆×××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该起事故被告宋果果负全责的事实;2、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现场勘验记录单和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清单,证明保险车辆×××号车辆的车物损失及鉴定价值的事实;3、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证书号:陕6104**)及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永价鉴字[2015]15号,证明了永寿县价格认证中心具有鉴定资质,并鉴定确认×××号车辆损失为62189元的事实;4、拆装费发票,证明了保险事故车辆产生拆装费6000元的事实;5、鉴定费收据,证明了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1700元的事实;6、出险车辆信息表一份,证明车辆×××号在原告处承保交强险的事实;7、实际支付明细信息,证明原告向被保险人杜亚峰支付了保险赔偿款56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6月13日,被告宋果果驾驶陆培培所有的车辆×××号车辆与原告承保的×××号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号车辆受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宋果果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承保的车辆×××号车辆产生车辆损失62189元、车辆拆装费6000元及车辆损失鉴定费1700元,在被保险人的申请下,原告向被保险人杜亚峰承担了56000元的损失,并于2015年9月21日支付完毕。本院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其取得必须以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为前提,只要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就自然取得了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太保兰州中心支公司向被保险人杜亚峰支付了保险赔偿款56000元后,即取得了向第三者宋果果请求赔偿的权利。因被告宋果果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所以被告宋果果应向原告支付其垫付的保险赔偿款。关于被告陆培培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因原告对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车辆所有人陆培培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存有过错,因此,原告应承担不利后果,故陆培培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宋果果支付其垫付的保险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宋果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56000元;二、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计7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74元,被告宋果果负担600元(在向原告给付赔偿款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  孙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