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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4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宁新武与荣成市人和镇向发石材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新武,荣成市人和镇向发石材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4146号原告:宁新武,男,汉族,现住荣成市。被告:荣成市人和镇向发石材厂,住所地荣成市。负责人:郭相。原告宁新武与被告荣成市人和镇向发石材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宁新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新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志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