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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大路与安徽东宏鞋业有限公司、徐庆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路,安徽东宏鞋业有限公司,徐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869号原告:张大路,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祝燕,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东宏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487733549。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庆,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路诉被告安徽东宏鞋业有限公司、徐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起诉时被告徐庆查无下落,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水淮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