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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田翠英与鲍玉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翠英,鲍玉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895号原告:田翠英,女,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鲍玉杰,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原告田翠英与被告鲍玉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诉状有误为由,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翠英撤回对被告鲍玉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翠英负担。审判员  吕常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