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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火元与苏家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火元,苏家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698号原告:李火元,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委托代理人:莫俊杰,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金燕,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家辉,男,1985年2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委托代理人:龙川,广东国政(四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卫民路骏马花园一座1-2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737564564K。负责人:樊智萍,系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喜,系该公司职员。原告李火元与被告苏家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李火元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火元撤诉。本案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李火元负担。审判员  宋盛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永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