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运波与罗永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运波,罗永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刘运波,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委托代理人:杨玉玖,四川铁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永锋,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珙县。申请执行人刘运波依据(2016)川0623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永锋给付货款225000元及诉讼费467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永锋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23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刘 昌 毅审判员 彭 玉 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胥维德(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