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1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邵武市洪顺饲料加工厂与黄巧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洪顺饲料加工厂,黄巧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1358号之一原告:邵武市洪顺饲料加工厂,住所地邵武市国道316线收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X2986913XN。投资人:洪顺金,厂长。被告:黄巧儿,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长乐市,原告邵武市洪顺饲料加工厂与被告黄巧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邵武市洪顺饲料加工厂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武市洪顺饲料加工厂以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武市洪顺饲料加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邵武市洪顺饲料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黄尚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