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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1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邵武市洪顺饲料加工厂与黄巧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洪顺饲料加工厂,黄巧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1358号之一原告:邵武市洪顺饲料加工厂,住所地邵武市国道316线收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X2986913XN。投资人:洪顺金,厂长。被告:黄巧儿,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长乐市,原告邵武市洪顺饲料加工厂与被告黄巧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邵武市洪顺饲料加工厂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武市洪顺饲料加工厂以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武市洪顺饲料加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邵武市洪顺饲料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黄尚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