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曲传丽、唐杲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曲传丽,唐杲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2344号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普兰店市莲山镇水门村。法定代表人:张世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之,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传丽,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大连领航国际策划机构工作人员,住普兰店市。被告:唐杲坤,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系大连领航国际策划机构工作人员,住普兰店市。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曲传丽、唐杲坤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美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露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