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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曲传丽、唐杲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曲传丽,唐杲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2344号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普兰店市莲山镇水门村。法定代表人:张世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之,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传丽,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大连领航国际策划机构工作人员,住普兰店市。被告:唐杲坤,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系大连领航国际策划机构工作人员,住普兰店市。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曲传丽、唐杲坤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美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露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