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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伟申请聂云祥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聂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22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聂云祥,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执行张伟与聂云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伟于2017年1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7月21日,被执行人聂云祥尚欠申请人张伟借款本金251 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 123元,公告费2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审 判 员 曲耀武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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