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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民特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傅新华、王桂珍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新华,王桂珍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3民特78号申请人:傅新华。被申请人:王桂珍。申请人傅新华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傅新华称,王桂珍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2017年5月25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出具判决书,认定王桂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7年6月19日,天津市河西区陈塘庄街双山新苑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指定被监护人王桂珍的四个子女为其监护人。现申请人不服居委会的指定,请求变更王桂珍的监护人为四个子女中一人。经审理查明:王桂珍。王桂珍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王桂珍与付玉民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初婚,婚后育有四个子女,长子傅新华、长女付月华、次子付国华、次女付菊华。王桂珍的配偶付玉民于2008年3月13日去世。2017年5月25日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王桂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7年6月19日,天津市河西区陈塘庄街双山新苑社区居委会指定王桂珍的四个子女为王桂珍的监护人,且据双山新苑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了解,现王桂珍由其四个子女轮流照顾。经询,王桂珍的长女付月华同意申请人之申请,王桂珍的次子付国华、次女付菊华不同意申请人之申请。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天津市河西区陈塘庄街双山新苑社区居委会于2017年6月19日指定王桂珍的四个子女为其监护人并无不当,且申请人未提交王桂珍的其他子女不宜担任王桂珍监护人的证据,故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傅新华申请变更王桂珍的监护人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培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超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