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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与某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5民初2180号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尚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宁夏银川市。(特别授权)被告:王某,性别不详,民族不详,出生日期不详,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以与被告已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殷志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