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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董某、王某等与东平县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王某,东平县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443号原告:董某,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原告:王某,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住梁山县。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平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平县。法定代表人:孙永忠,职务:村主任。原告董某、王某诉被告东平县商老庄乡大安山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董某、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丰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德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