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地支行与苏某、王某1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地支行,苏某,王某1,王某2,肖某,刘某,郭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347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地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三分地村。负责人:李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王某1,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被告:王某2,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肖某,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刘某,男,1981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郭某,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地支行与被告苏某、王某1、王某2、肖某、刘某、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地支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地支行撤回对郭某的起诉。审判长吴学刚审判员王亮人民陪审员贾学成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刘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