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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凌仁强与被执行人李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仁强,李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凌仁强,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春雷,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仁强与被执行人李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凌仁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吴勇刚审判员 蓝晓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冷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