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郭某乙、郭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1043号原告:郭某甲,男,汉族,1980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延松,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郭某乙,女,汉族,1967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郭某丙,女,汉族,1971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武城广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郭某乙、郭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郭某甲承担。审判员 吕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