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4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上海一开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湖北湖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一开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湖北湖开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4执11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一开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4460629-1。法定代表人胡金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湖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谭家河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9056092-5。法定代表人陈本才,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一开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湖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鄂0504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湖开电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湖开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7104.13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湖开电气有限公司的收入187104.13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湖北湖开电气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任细林审 判 员 李志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