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克金、孙立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克金,孙立荣,李丙银,李强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855号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家群,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淄川区。被告:张克金,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址:淄川区。被告:孙立荣,女,1961年7月29日出生,住址:淄川区。被告:李丙银,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住址:淄川区。被告:李强太,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住址:淄川区。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克金、孙立荣、李丙银、李强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谭秀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耿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