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施俊忠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俊忠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23号罪犯施俊忠,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7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俊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施俊忠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闽06刑终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俊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3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施俊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施俊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六年十一月至二0一七年四月累计获得考核分48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施俊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俊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毅平 更多数据: